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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格式)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次数:     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及房屋租赁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按规划用途租赁甲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

一、租赁范围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其所有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提供乙方租赁标的位于          ,面积     平方米。租赁标的位置与四至范围由勘测定界报告附件之附图确定,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对该租赁标的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二、租赁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乙方承诺将租赁标的用于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赁标的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六条 租赁标的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届满前三个月提交续租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在确定新的租赁标的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四、交付与返还

第七条 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且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使用权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将该租赁标的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返还租赁标的。返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租赁标的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返还租赁标的后对于该租赁标的上乙方遗留的物品,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    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可认定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合法合规处置,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因处理乙方遗留废弃物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乙方退出时,甲方认为有必要需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土壤受到污染且与乙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必然联系,乙方承担土壤修复的全部费用,若乙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租金、押金及税费

第十条 租赁标的使用权的租金以实际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甲方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租赁标的,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租赁标的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    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先付后用。每期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从第    年起,年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    %(大写:百分之    )。

第十三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赁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无息退还押金。租赁期间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或造成甲方、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押金抵作租金及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缴纳与租赁标的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的增加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乙方收到甲方书面催缴通知后5日内将该费用的增加部分及时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押金和税费。

第十六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使用权,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租赁标的使用权的,则本合同项下使用权租赁期限相应推迟。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或乡(镇)村因公益事业等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标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的破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标的。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标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标的使用权。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押金和税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标的,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租赁标的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保管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在租赁标的使用期间,乙方应对承租土地或房屋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标的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管理费、网络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或甲方提供的收费凭据后按要求及时缴纳,否则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物由乙方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扩建厂房。

第二十七条 符合前条装修的,乙方需在施工开始之日前5日内向甲方交纳装修押金    元人民币(大写:        ),装修完成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无息返还装修押金。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正常、合理、合规使用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用水、用电。乙方发现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书面通知逾期不维修的,或者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有权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租赁标的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九条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标的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因乙方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义务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逾期达15日;

2.擅自拆改变租赁标的用途或房屋主体结构;

3.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人;

4.利用租赁标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5.出现甲方认为不宜继续租赁给乙方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达15日;

2.甲方无权出租或交付的租赁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或者危及乙方安全;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交纳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租赁标的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拆除;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的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

3.甲方在签约时已告知乙方租赁标的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终止本合同。

九、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情形,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回押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合同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具备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退回押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在不具备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及时搬离并交还租赁标的。逾期搬离或拒不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装饰装修或安装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的设施设备的,应当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乙方的前述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金额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由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招租差价、赔偿金、补偿金、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劳务费等),则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第四十四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七条 合同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租人

承租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四十八条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