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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04     浏览次数:     来源: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流转形式、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农户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

2.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通过整村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

3.坚持“稳定、分离、搞活”的原则。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生产经营权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4.鼓励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流转。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充分发挥镇村统筹功能,引导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发包出租。

5.推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进行流转。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或对外出租,农民实行按股分红。有条件的镇(街道)探索组建土地股份合作联社。

6.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互利互换流转。为解决规模经营与自愿流转的矛盾,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成员的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互利互换流转。

7.建设农业园区和高标准农田推动流转。全市农业园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农用地,以镇(街道)或行政村为主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区域产业功能布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8.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委托出租式的,先由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出租合同》,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发布信息。在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流转并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采用股份合作式的,合作社应制订股份合作章程,建立内部治理机构,颁发《股权证》。采用其他方式流转的,农户也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9.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整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落实备案制度,300亩以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报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备案;30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报市、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10.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在签订流转合同前,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认真审查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市、镇(街道)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受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审查受让方的资信、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要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从严控制流转期限,原则上中短期流转为主。受让方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复垦金和风险保证金,复垦金和保证金由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11.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持续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流转优先权,按程序重新规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

四、进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增长机制

12.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根据大宗农产品生产的亩均效益,参照周边地区土地流转价格,确定2013年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性流转指导价为每亩900元。

13.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土地实际流转价格应以全市流转指导价为依据,由流转双方根据土地的空间位置、地力状况、土地用途、供需情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协商确定,应不低于当年指导价。流转期限较长的,流转价格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对过去流转价格过低的,要通过协商逐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达到当年指导价水平。土地股份合作社分红原则上不得低于流转指导价。

14.统一市级公益性绿化工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市级公益性绿化工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统一确定为每亩800元,由市、镇(街道)财政各半承担。市委农工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国土局、园林旅游局、农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对市级公益性绿化工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面积(已撤组土地面积不作补贴范围)统一进行核定,并拨付资金。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

15.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各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切实担负起服务管理职能,开展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宣传咨询、信息收集发布、项目推介引进、合同鉴证签订、台账档案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16.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落实省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由市委农工办牵头,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镇(街道)成立调解委员会,村配备纠纷调解员,形成镇村调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本辖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流转不规范的,要通过说服疏导、利益平衡的办法修订完善流转合同,确保手续完备、条款齐全。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

1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信息平台。依托现有平台,建立市、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等数据库,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确保市、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有效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有效监控。

六、进一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农工办作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市、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服务,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展开。

19.加强督查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指导和督查,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和运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流转保证金和补助资金的管理,截留、挪用或挤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