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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农村产权(徐霞客)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镇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出或者转入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各类农村产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的交易。

第五条  本镇所辖镇、村二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统一在江阴市农村产权(徐霞客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本镇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和发布工作;

2、负责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宣传、联络和组织洽谈、公开协商、公开招标和组织签约等工作;

3、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法律咨询;

4、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和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5、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

 

第三章  交易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发包;

3、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转让;

4、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出借;

5、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交易;

6、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权抵押和流转;

7、农村闲置房屋和宅基地的流转交易;

8、其他依法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产权交易。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只征集到一个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转入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转出申请表;

2、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交易底价及作价依据;

5、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6、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对转出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征集转入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转入方申请转入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转入申请书;

2、转入方的资格证明;

3、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4、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联合转入的,需提交联合转入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6、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入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对有意向发布转入信息者,按照交易产品及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发布有关转入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开设单独账户,独立核算。转出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转入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转入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帐日为准)后获得转入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转入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转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1、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2、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时,转出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六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农村集体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交易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出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进行收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暂时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镇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徐霞客镇委员会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