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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来源:
     一、政策背景和修订过程

2015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包含政务、村务、财务、服务四类共40个公开事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实施7年来,该《目录》对于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已成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不少地方深化实践创新,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制度成果,如仪征市《村务公开规范》已成功申报扬州市地方标准等。为顺应农村基层治理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对发展基层民主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2015年《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进行了修订。

2023年4月至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起草了《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修订稿)。期间,分别赴9个设区市17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工作,8月至10月,充分征求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部分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在修改完善《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修订稿)基础上,又再次征求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等相关单位意见,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于2023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苏民基〔2015〕5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后的《村务公开目录》结构内容

《村务公开目录》主要由4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其中政务类12项、村务类13项、财务类12项、服务类7项,总计43项。第二部分为村务公开的形式,明确了村务公开栏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提出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载体进行村务公开。第三部分为村务公开的程序,明确应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公开内容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两委”讨论确定,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开等基本程序要求。第四部分为村务公开的时间,明确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原则,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并要求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关于政务公示调整内容。

政务公开主要是以涉及农民利益为主的有关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其公开的方式也是以电子宣传、手册宣传为主要手段。其相关内容调整说明如下:

1. 将原文中的第3条中涉及宅基地审批具体内容予以删除。通过调研了解到,经过2009年农村土地确权后,各地宅基地均已确权到位,零星的审批也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村民委员会只需告知相关政策及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即可。因此修改为:“宅基地审批政策”(现第5条)。

2. 将原文中第4条中“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情况”删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列入公开范围。即:现第11条:“农村征兵政策等”。

3. 将原文中第6条删除,目前,农村医保、养老保险已是普惠性惠民政策,因此,不列入公示范围。

4. 将原文中第9条删除,政社互动工作已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属常规性工作,不再列入公示范围。

5. 将原文中第7条、第8条合并修改为“农村低保、救助、特困、孤儿养育以及残疾人等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和落实措施。”

6.依据2022年《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增加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公示(现第2条)。

7. 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细化表述征用村集体土地政策相关内容,修改为:“征用村集体土地方案和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现第4条)。

此外,通过调研了解到,基层群众对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产权改革、乡村建设规划,以及非普惠性惠民政策等方面关注度比较高,因此新修订的目录中,分别增加了现第7条“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产权改革等政策和落实情况”;现第8条“乡村建设规划、农田和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等建设方案”;现第9条“低收入户、救灾救助、危房改造等非普惠性惠民政策”等内容。

(二)关于村务公示调整内容

村务公开主要是以村民自治为主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删除原文中第9条“村(组)评选、推荐及受表彰、命名、奖惩情况”,因为目前村(组)评比一般由乡镇(街道)以上的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公示。

2. 修改原文中第6条“村干部选举任用、上级考核奖惩、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等情况”,分别增添了民主选举相关内容,即“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增补)情况”(现第14条),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推选(增补)情况(现第15条)”。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第20条)。

3. 修改原文中第3、5、6条,分别为“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现第16条);“村干部便民联系方式、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现第18条);“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任务分工、岗位职责情况”(现第19条);“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选聘方案、补贴标准和人员确定情况”(现第23条)。 

(三)关于财务公示调整内容

1. 将原文中第1、2条合并,修改为:“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和决算明细情况;”(现第26条)

2. 根据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文第3、4、5条合并,调整为现第27条。其中,第一款收入部分修改为:包括经营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补助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第二款支出部分修改为:“包括经营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税金及附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费用(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公益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等)、其他支出等”。

3. 将原文中第7条修改为:“国家建设征用村集体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分配明细、劳动力安置补助人员名单等”(现第29条)。

4. 将原文中第8条修改为:“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费用收取、合同履行情况等”(现第31条)。

5. 通过调研和基层实际,增加了“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情况”(现第30条);增加了“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现第33条);增加了“各种涉农收费和使用情况”(现第34条);增加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危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等各类奖补资金及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捐赠救灾救助款物的发放名单、金额、数量等”(现第35条)。

(四)关于服务公示调整内容

服务公示主要以便民为民服务的信息公开为主。

1. 将原文中“服务组织建设”部分修改为“政务服务:村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情况(现第37条);

2. 将原文中“经济服务”部分修改为:“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金融贷款、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输出等信息发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示范推广等”(现第38条);

3. 将原文中“社会服务”部分修改为:“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困境(留守)儿童、残疾人、社区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信息”(现第39条);

4. 将原文中“平安服务”部分修改为:“平安服务:农村防洪、防火、地质灾害,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信息”(现第40条);

5. 将原文中“公益服务”部分修改为:“公益服务:村民委员会联合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信息及宣传等”(现第41条);

6. 将原文中“便民服务”部分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开展便民服务、代办帮办服务等内容及程序”(现第42条)。

(五)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内容

1. 对村务公开形式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公开设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村务公开栏,并设有意见箱或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民意见或建议。二是创新公开形式。对政策类、服务信息类等长期公示的,可采用宣传册、易拉宝、宣传海报、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公开。鼓励加强“线上+线下”公示,依托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或村级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逐步实现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管理,推进村务即时公开。三是明确公开主体。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公开问题进行了规范。依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7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于已经实施“政经分开”(村委会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开运行)的地区,村务公开目录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对于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未独立运作的地区,可暂按照目前的公开目录进行公开,待全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后再进行修订和规范。

2. 对村务公开时间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具体的村务公开时间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确定。明确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可参照执行。”

3. 对村务公开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对加强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了“强化制度规范、强化贯彻执行、强化组织保障”三个方面的要求,并明确了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强化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在2024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