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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责任制,怎样落实?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来源:

建立健全责任制,让事事有人管、件件能落实,是推动落实工作的重要方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构建乡村振兴责任制进行了全面部署。怎样理解乡村振兴责任制?在责任制作用下,怎样形成中央和地方齐抓乡村振兴的联动效应?如何制定考核机制,让责任制有效落实?本期对话邀请黄祖辉、唐丽霞、彭超三位专家展开交流与探讨。

  

  本次《实施办法》与以往相比,更加突出了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将职能资源下沉到乡镇党委政府手中,进一步发挥村“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观能动性

  

  主持人:怎样理解“乡村振兴责任制”?其要实现怎样的目标?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有怎样的意义?

  唐丽霞:自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但乡村振兴涉及面更广、范畴更宽、任务更重,不少地方对于“自身承担了哪些乡村振兴责任”“乡村振兴到底该怎样干”还存在认识不足。此次《实施办法》发布,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制度方面规定了乡村振兴实施工作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使命,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更好地发挥各方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其次,《实施办法》强调乡村振兴是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工作,强化了三农工作在地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县域把更多时间精力和行政资源放在三农工作上,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最后,《实施办法》还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举措,给地方群团组织提供了行动指南,给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单位调整工作方式和重心提供了政策依据,拓宽了各单位调配资源的行动空间。

  黄祖辉: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经过近一年的准备,近期发布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印发《实施办法》,就是要明确各个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责任与分工,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是停留在嘴上,而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门责任和地方责任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建立起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乡村振兴扎实稳妥推进。

  彭超:责任制是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乡村振兴责任制,就是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其目标在于,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对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有重大意义。首先,责任制是保证中央三农决策部署落实和政令畅通的制度性保障。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保障党的三农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其次,责任制是各地区各部门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三农工作的遵循和指南。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行动。

  最后,责任制是全党全社会形成乡村振兴合力的重要基础。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明确权责清单,有助于化解部门分歧,消除条块梗阻,避免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考核监督和报告通报制度,切实解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困难和问题。

  

  主持人:此次《实施办法》和此前发布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这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何作用?

  黄祖辉:两部《实施办法》有相似的部分,也有明显差异。首先,发布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明确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中的责任和分工。其次,工作机制是相同的,都是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而区别在于,乡村振兴是全域、全员、全面振兴,因此,不同于前者主要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份,新的《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30多个省份。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乡、村两级的责任分工,这一点非常重要。乡镇、村是联系农民最紧密、最了解农村的两级组织,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需要乡、村去落实。另外,从内容上讲,前者的规定内容比较具体,大多属于规定动作层面,《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既有具体性,更具纲领性,涉及到制度层面。

  《实施办法》规定,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这体现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内在的逻辑关系,对于两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唐丽霞: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相比有许多不同,包括作用对象、覆盖范围、目标要求等,这也决定了两部文件的内容有所差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是针对贫困地区的脱贫对象提出的要求,此次《实施办法》则强调乡村全域、全人口,范围更大、层次更高。

  此外,本次《实施办法》与以往相比,更加突出了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的作用,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有利于将职能资源下沉到乡镇党委政府手中,进一步发挥村“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观能动性。

  

  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考核不能过于强调“要干什么”的过程式考核,还应兼顾“要达到什么样结果”的目标性考核。不建议将考核目标短期化,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考核机制

  

  主持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庞杂、点多面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工作也较为复杂。请您谈谈落实这一工作中,主要存在哪些难点和堵点?怎样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黄祖辉: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点多面广,而且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面临的问题也千差万别。在落实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难点和挑战。比如,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地方为了应对考核所做的努力与农民的真实诉求是否一致?其次,各方的责任与分工如何动态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再比如,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考核任务如何平衡?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如何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如何把握?这些都是需要统筹考虑的。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与信息传递机制,将农民满不满意、农民受不受益作为对地方工作考核的首要标准;其次,要处理好政府、市场、行业组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各自定位和作用,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形成政府、市场、行业组织“三位一体”的供给侧治理结构;制定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内在与外在相结合的规划与行动计划,始终坚持项目建设服务于长期战略目标。另外,对于不同的考核任务如何权衡,我建议将“生态宜居”融入“产业兴旺”,将“乡风文明”融入“治理有效”。

  唐丽霞:从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工作本身来讲,我认为没有太大的实施难点。这些年来我国关于五级书记责任制的组织架构已经较为成熟,在地方基本实现了县委书记和县长任领导小组双组长的工作机制,工作重心也逐步转移到了乡村振兴上来。另外,去年全国村“两委”换届工作顺利完成,村党支部书记在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都有很大优化,这些准备工作为乡村振兴责任制的落实奠定了良好基础。

  实施的难点主要在于三农工作本身,这是三农工作的全局性、复杂性、长期性带来的。眼下,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农民增收势头不减弱、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每一项都是不容有失的硬任务,都是必须啃下的“硬骨头”,都需要牢牢扛起责任,这对各级部门、各责任主体的精力摆布、统筹推进、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新期待,是对他们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智慧和能力的考验。

  

  主持人:《实施办法》明确划分了乡村振兴中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为乡村振兴工作逐级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何理解“五级书记抓振兴”的责任分级机制?在责任制落实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唐丽霞:“五级书记抓振兴”制度是对脱贫攻坚时期五级书记责任制的延伸,在这样的分级责任制安排下,责任要求转化为任务清单,以清单式的要求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任务,给做好相关工作提供考核依据。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长期性、综合性工程,不像脱贫攻坚有许多可以量化的具体任务。目前的责任清单更多是从工作投入角度提出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责任清单考核不能过于偏重过程考核,强调干部“要干什么”,比如开了多少次会,制定了多少产业规划书等,而是应该兼顾目标性考核,强调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如此才能给基层干部更大的决策空间和自主度,避免他们机械地落实“要干什么”而忽略了“要达到什么”的目标愿景。

  此外,我个人不建议乡村振兴的考核密度过大。乡村振兴的责任制考核目标不能短期化,不能变成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常态化形式,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考核机制。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不断完善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发展型乡村,让村民愿意留在乡村、能够留在乡村

  

  主持人:“条块结合”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实施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进行了明确区分。在实践中,怎样更好地发挥“条块结合”作用,形成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党委政府齐抓乡村振兴的联动效应?

  唐丽霞:在我理解,“条”指的是中央制定的政策、提供的资源层层传递至基层,是纵向流动的,“块”则指当资源流动到地方,地方党委和政府需要对资源、资金进行统筹整合,是横向凝聚的。更好发挥“条块结合”作用,首先需要明确在什么层级要更好地发挥“条”的作用,在什么层级要更好发挥“块”的作用。

  县域是乡村振兴的主战场,更应该发挥“块”整合资源的作用。建议赋予县域等基层部门更加充分的统筹整合资源的权力,更好激发县乡村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动性。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在脱贫攻坚时期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案例,给予贫困县更多整合资金的权限,打破部门和系统间分散使用资金的局面,产生积极的联动效应。

  彭超:要发挥好“条块结合”作用,需要中央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立足职能,履行好相应职责。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包括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其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压实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行业责任,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把分散在多部门、多领域的乡村振兴工作统筹抓起来,形成乡村振兴的政策合力、工作合力。

  同时,中央定点帮扶单位还应履行帮扶责任。例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系统选派挂职干部驻村,担任金融副村长、主任助理等职务,发挥金融顾问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主持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和受益者,不仅各级干部对于乡村振兴有责任,农民其实也有责任。如果只是“干部干,群众看”,乡村很难振兴。那么,您认为,应怎样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

  唐丽霞:《实施办法》明确了村级组织责任,实际上也强调了农民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首先,要不断完善共建共享机制,让农民在乡村建设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比如,可以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让农民在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中获得收益。

  其次,要打造发展型乡村,让村民愿意留在乡村、能够留在乡村。乡村振兴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要建设发展型乡村,要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等现实需要,认真谋划村庄未来发展前景,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让村民在家门口就有活儿干、有钱赚、有盼头。

  最后,要结合村民群体的多样性特点制定不同的举措办法,分类探索不同村民人群参与乡村振兴的多样路径,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让其留得下、能创业。

  黄祖辉:农民是推进乡村振兴最直接的受益者,推进乡村振兴更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我认为首先在于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但要认识到,这种激励不能靠盲目宣传动员,因为有时让农民返乡参加农业,收益不如他们在城里打工。因此,关键是让农民真正看到农业、农村是有奔头的,可以获得满意的收益。在这方面,可以通过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解决问题。

  此外,提高农民的主体能力尤为关键。我一直强调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必须是组织化的农民,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分散的农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难以担当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乡村社区集体组织的完善发展,应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应该是“老农人”和“新农人”并存。对此,应通过教育、社保、产权等体制的深化改革与“新农人”政策的完善,提升乡村人力资源质量,优化农民主体结构,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主体的重要环节。

  彭超: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发挥引导作用,以白纸黑字的规定凝聚共识认同,以条约式的规定让村民看到参与乡村振兴的具体要求。还可以发挥乡村熟人社会“面子效应”和“示范效应”,通过文明评比、公正奖罚,在农民群众当中形成参与乡村振兴“比学赶帮超”的氛围,在化解矛盾冲突中推动乡村振兴措施落实落地。

  

  乡村振兴是个需要长期实施的战略,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切忌操之过急,更不能搞形象工程或单纯追求乡村外在形态的变化

  

  主持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向社会发出总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怎样为各类社会主体投身乡村振兴工作创造更好的机会和平台?

  黄祖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人。这里我讲的“人”不仅包括刚才提到的农民,还包括各类人才。目前,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大的难点在于乡村人才短缺、人口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要坚持引才与育才相结合,强化人才支撑。全面做好人才需求清单,以需求为导向,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搭建平台创造机会,提高留人能力。

  要认识到,光靠情怀和热情留人还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例如,出台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乡村建立研发基地、科技平台的相关政策;建立乡村振兴信息平台;建立大学生到乡村就业和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并出台相关政策;为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和志愿者提供对接平台;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梳理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乡村振兴项目与激励措施等。

  

  主持人:据我们所知,一些地方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会出现“层层加码”现象,导致一些政策执行背离初衷、变形走样。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过程中,怎样避免类似问题?

  黄祖辉:自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后,各地都摩拳擦掌,积极行动起来。但要强调的是,乡村振兴是个需要长期实施的战略,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切忌操之过急,更不能搞形象工程或单纯追求乡村外在形态的变化。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里提出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也将作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也可能有一些地方政府会不顾当地实际,盲目设定目标,一味地上项目,大有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乡村建设工程战略之势。

  面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应尊重和顺应乡村振兴的阶段性规律,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比如市县这样的综合性管理岗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能在一个地方或某一重要岗位上相对长期地予以使用,他们的晋级可以采取“就地提拔”的办法来解决,这既有利于对重要岗位的干部队伍保障和激励,又有助于克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操之过急。

  唐丽霞:我认为,乡村振兴责任不是约束型责任,而是鼓励型的要求。对于这类责任,关键不是“层层加码”问题,而是能否有效落实的问题。近年来,尽管党中央不断释放重农强农的强烈信号,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对乡村振兴工作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期望他们能够把乡村振兴的责任进一步压实,更好地落实到位,这之中,他们有一些加码执行,我也是乐见其成的。我反而担心他们没有把乡村振兴的责任扛起来,没有真正重视和投身乡村振兴工作。

  彭超:避免责任制落实变形走样,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因地制宜,要允许地方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不能把一地一隅的经验盲目扩大,搞“一刀切”。二是防止组织制度泛化与盲目扩大化。要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能干扰市场主体的合法有序经营。三是坚持目标导向而非手段导向。责任制的目标是要促进乡村振兴而非建立某项机制,要允许制度执行与当地已有实践相结合,鼓励更加丰富的实践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