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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六项权能试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改革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来源:农民日报

 近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时,注重整体设计、分类推进,出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权能提出了具体办法,引导股权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坚持守住改革底线,做到“两个防止”和“两个确保”。闵行区是上海城市化进程最快的一个区。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断增长,2015年农村集体资产积累已达1003亿元,净资产258亿元,约占全市的21%。闵行区在推进六项权能改革试点时始终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守住改革底线。针对一些农民存在的希望撤村处置兑现现金、注重眼前利益求实惠的普遍心态,闵行区坚守集体所有制的底线,防止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坚守农民利益的底线,防止把农民的财产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从而杜绝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现象。二是坚持做到“两个防止”。在改革过程中,闵行区制定章程,明确规定现阶段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继承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切实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在股权转让方面,则规定了转让范围、受让人持股上限。三是坚持做到“两个确保”。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闵行区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动产及物业、租赁管理项目,不鼓励开展经营性活动。同时,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基本利益,闵行区明确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明确不得举债分配,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以丰补歉机制,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增收长效机制。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在推进改革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全面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闵行区规定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已完成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登记管理制度,一般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为未来实行股权继承创造条件。同时要求处理好集体股权收益分配与积累的关系,设置分配水平上限,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收益分配方案需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经民主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有条件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如何结合本地实际有条件地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闵行区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只有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经街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启动实施股权有偿退出。退出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为避免矛盾,闵行区规定因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可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鉴于知青只有劳动贡献而无土地贡献,明确规定知青份额应退出。针对有些地方存在的岗位股,为体现公平性,闵行区倡导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退一步,要求将已设的岗位股逐步清退。对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度,闵行区也作出规定,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防止“一股独大”。对于如何保障新增人员的利益,闵行区规定,法定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法定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有两种方法选择:一是被继承人可以继承,但继承的权属受限。二是所持股权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闵行区的这一规定,既合情又合理,破解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单纯以继承法为依据的难题。

    慎重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属于用益物权,如何更好地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以金融产品特性,实行抵押和担保,闵行区借鉴先行地区在股权抵押担保方面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股权抵押价值测算应以股权预期收益为依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采用授信额度方式。同时明确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也可由区、镇财政部门建立的股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风险。下一阶段,闵行区将制定相关办法,选择典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13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组建新集体经济组织129个,约有29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股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75亿元。50%以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了分红,人均分红3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