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全面推广农村产权线上交易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3号)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广农村产权线上交易的通知》(苏农便〔2019〕270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江苏省推进农村产权线上交易的要求,提高农村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结合江阴改革实际,就全面推广农村产权线上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为目标,以农村产权线上交易为手段,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全面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指导方向。切实履行政府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导作用,加强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不动摇,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动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守住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三)坚持公益服务的原则。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应当在为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健全的交易机构、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统一的交易标识、有规范的服务交易程序、有明确的服务章程、有良好的服务手段”“六有要求”完善实体交易场所。交易场所须严格按照功能设置,建设“一厅四室”即服务大厅、交易室、评标洽谈室、办公室、档案室等。
(二)使用信息平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全面使用农村产权线上交易平台(简称“三期”,网址app3.jsnc.cn)、江苏农村产权APP进行公开交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运用线上交易平台进行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数据统计、交易行为监管、线上交易管理、会员管理、资金管理、线上交易项目发布、会员线上注册、线上缴款报名、线上竞价、资金线上划拨等操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产权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完善交易功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实行“统一服务标志、统一进场交易、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监测评价”“七统一”切实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
(四)规范交易行为。
1.交易内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内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海域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等交易品种。农村产权交易坚持“应进必进”原则,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开展出让、发包、租赁或其他方式交易的,以及村集体统一组织的相关权利明确到户的产权流转(必须提前取得农户的书面流转委托书或协议),都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2.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3.交易权限。各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发生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启用产权线上交易后,仍实行分级交易,镇级集体资产出租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同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单宗20亩及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或3000平方米及以上集体厂房出租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集体建设用地20亩以下的或集体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权属分置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300亩及以上的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300亩以下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交易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交易金额100万元下的项目,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交易项目,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4.交易程序。
(1)拟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形式、交易要求、交易底价、招租发包对象条件、租金收付办法、租赁期限等。
(2)民主决议。相关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量、监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履行好民主决策程序,形成签字同意的产权交易决议。
(3)受理转让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农村集体产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经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限额以上的产权交易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产权交易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审核不符合交易规定要求的申请,可以交由资产出租(发包/转让)方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4)发布信息。各类交易信息经审核后,由相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信息发布至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征集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并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5)组织交易。公示期满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线上交易确定受让方。交易双方达成产权发包、转让意向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结果登记,并将交易结果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内进行公示。
(6)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鉴证书。
(7)结算价款。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督促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交付出租方,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8)档案管理。市、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将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交易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取得实效,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组织协调、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指导、规范建设以及限额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和资料审核等。财政部门负责交易市场运行经费保障、绩效评价、保证金账户开立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限额以上农村产权交易资料收集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交易内容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指导与业务监督。镇(街道)农经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监督指导、规范建设以及限额以下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和资料审核及限额以上产权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上报、督促产权进场交易等。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信息的收集、交易资料审核报批、按程序开展权限内的交易等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产权信息收集、符合产权交易的产权进场交易、民主议定、交易申请等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市、镇(街道)要配齐、配足、配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农村产权线上交易,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四)强化督促检查。把农村产权线上交易作为2021年农业农村的重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紧抓工作进度,对工作扎实、推进有力、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