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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阴市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或机动地的流转;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的流转;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用地的流转。

第四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愿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江阴市农村产权(徐霞客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2、具有转出(或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3、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4、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2、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和机动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4、法律规定其它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有意愿在交易中心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转出申请表;

2、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的,须提供《委托出租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进行流转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4、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转出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2、转出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3、转出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4、转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交易中心接受意向转入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出项目有转入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转入申请及相关文件。

1、转入申请书;

2、转入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3、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转入方的转入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转入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有一家提出转入申请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有两家或以上提出转入申请的,交易中心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转入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产权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 条流转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全市指导价。如流转价格低于全市指导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十八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5、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试行)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徐霞客镇委员会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