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阴市农村产权(徐霞客)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阴市对村级集体资产和村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出借、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镇村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资金、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发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厂房以及电力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出租;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厂房以及电力设施等经营性资产转让;
4、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出借;
5、镇村建设的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出租;
6、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上述资产新发生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统一纳入江阴市农村产权(徐霞客)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转出申请表;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3、准予产权转出的有关证明;
4、交易底价及作价依据;
5、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6、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对交易材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
第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制作挂牌信息,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出借)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叫价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2、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转入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转入申请及相关文件。
1、转入申请书;
2、转入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3、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4、转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转入方的转入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转入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有一家提出转入申请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有两家或以上提出转入申请的,交易中心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转入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确定转入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易中心、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各备案一份。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仅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平台,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市、镇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属镇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属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如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十七条 对第六条第1、2、4、5款集体资产的交易,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到期重新至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对第六条第4款集体资金出借交易,应按规定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九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入方、转出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2、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3、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4、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5、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6、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7、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四条 镇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相关单位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相关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徐霞客镇委员会